法制網訊 記者 薑東良 通訊員 魏金泉 明知他人犯罪,仍為其提供隱藏住所、財物,幫助其逃匿。近日,山東省無棣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窩藏案,被告人康某甲、康某乙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、一年不等的刑罰。
  2013年12月25日凌晨4時許,楊某殺人後電話聯繫在河北省黃驊市某工地工作的康某甲,稱自己打架了,向康某甲請求幫助。康某甲安排康某乙開車將楊某接到黃驊市,並讓其將一條牛仔褲和500元現金轉交給楊某。康某乙接到楊某後,又在黃驊市為楊某購買鞋子併為其安排賓館住宿。當日中午楊某將其犯罪行為詳細告知康某甲,並提出想購買一輛自行車,康某甲又向楊某提供4000元現金。2013年12月30日,康某乙主動投案,並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。
  法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人康某甲、康某乙無視國家法律,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、財物,幫助其逃匿,犯罪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、充分,其行為構成窩藏罪。被告人康某甲歸案後,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,系坦白,依法可從輕處罰。被告人康某乙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,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自首,依法可從輕處罰。遂作出上述判決。  (原標題:無視法律 窩藏犯罪之人獲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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